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法律主观养老用地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即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
政策依据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中规定,利用工业用地仓储用房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通过城市更新,调整土地性质,权利人按照养老用地的基准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照新的用地性质开发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享受养老设施建设运营和城市更新的相关优惠政策。
养老设施用地文件
1、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养老用地性质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是2014年公布的建筑学名词,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养老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等用地,指专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保健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
2、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民办养老院用地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即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此外,非公益性私营养老社区也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3、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养老用地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即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养老设施用地性质
1兴建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
评论列表